财务顾问协议(上市公司收购
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于中国市订立:甲方:住所地:法定代表人:乙方:住所地:法定代表人:鉴于:1、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。2、甲方拟收购中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份,并对其进行重大资产重组,从而实现借壳上市(以下简称“本次收购”)。3、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依法成立的综合类券商暨保荐机构,为从事财务顾问、证券发行、承销及代理证券交易的专业机构;乙方长期从事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、财务顾问及证券承销(保荐)业务,具备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。4、为确保甲方本次收购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...
2024-08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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